关于我们
ABOUT US

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

更新时间:2020-07-14 08:21:37 作者: 来源:   浏览量:
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

GB 14925-2001

前 言
本标准于1994年1月首次发布,经过5年的实施,取得大量检测数据,1999年8月修订,2000年1月通过复审,确认。本次修订界定了适用
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
 
GB 14925-2001
 
  
     本标准于1994年1月首次发布,经过5年的实施,取得大量检测数据,1999年8月修订,2000年1月通过复审,确认。本次修订界定了适用范围,其中环境条件分类及技术指标要求更为科学,操作性强,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修订标准区别了实验动物繁育、生产和动物实验设施环境指标;且根据不同种类动物的生物学特性,提出不同的环境要求;新增了各类动物居所密度指标。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及附录I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日起代替GB 14925-1994。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实验动物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荣瑞章、邵强、刘德惠、杨幼名、孙岩松、王禄增、程水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
GB 14925-2001
代替 GB 14925-1994
 
Laboratory animal─Requirements of environment and housing faciliti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1-08-29 批准 发布    2002-05-01实施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动物繁育、生产及实验环境条件和设施的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同时规定了垫料、饮水和笼具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实验动物繁育、生产、实验场所的环境条件及设施设计、施工、工程验收及经常性监督管理。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4792-19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 5794-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排放综合标准
GB 50243-1997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9-1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名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73-1984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J 68-1984  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
JGJ-71-1990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实验动物
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3.2 实验动物繁育、生产设施
指同于实验动物繁育、生产的建筑物、设备以及运营管理在内的总和。
3.3 动物实验设施
指以研究、试验、教学、生物制品、药品生产等为目的进行实验动物饲育、试验的建筑物、设备以及运营管理在内的总和。
环境及设施
4.1 选址
4.1.1 实验动物繁育、生产及实验场所应避开自然疫源地。
4.1.2 宜选在环境空气质量及自然环境条件较好的区域。
4.1.3 宜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贮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若不能远离上述区域则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側。
4.1.4 实验动物繁育、生产、实验设施应与生活区保持大于50m的距离。
4.2 建筑卫生要求
4.2.1 动物繁育、生产、实验场所所有围护结构材料均应无毒、无放射性。
4.2.2 内墙表面应光滑平整,阴阳角均为圆弧形,易于清洗、消毒。墙面应采用不易脱落、耐腐蚀、无反光、耐冲击的材料。地面应防滑、耐磨无渗漏。天花板应耐水、耐腐蚀。
4.3 建筑设施要求
4.3.1建筑物门、窗应有良好的密封性。
4.3.2 走廊宽度不应少于1.5m,门宽度不少于1.0m。
4.3.3 动物繁育、生产及实验室通风空调系统保持正压操作,应合理组织气流布置送排风口的位置,避免死角,避免断流,避免短路。
4.3.4 各类环境控制设备应定期维修保养。
4.3.5 动物繁育、生产、实验室的电力负荷等级,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应备有应急电源。
4.3.6 室内的配电设备,应选择不易积尘的设备,并应暗装。电气管线应暗敷,由非洁净区进如洁净区的电气管线管口,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环境条件分类及技术指标要求
5.1.1 普通环境:该环境设施符合动物居住的基本要求,不能完全控制传染因子,适用于饲养教学等用途的普通实验动物。
5.1.2 屏障环境:该环境设施适用于饲育清洁实验动物及无特定病原体(SPF specific pathogen free)实验动物,该环境严格控制人员、物品和环境空气的进出。
5.1.3 隔离环境:该环境设施采用无菌隔离装置以保存无菌或无外来污染动物。隔离装置内的空气、饲料、水、垫料和设备均为无菌,动物和物料的动态传递须经特殊的传递系统,该系统既能保证与环境的绝对隔离,又能满足转运动物时保持内环境一致。该环境设施适用于饲育无特定病原体(SPF)、悉生(Gnotobiotic)及无菌(germ free)实验动物。
5.2 技术指标要求
5.2.1 实验动物繁育、生产设施环境指标应符合表1所列要求。
5.2.2 动物实验设施环境指标应符合表2所列要求。
表1  实验动物繁育、生产设施环境指标(静态)
 
 
 
 
 
表2 动物实验设施(设备3)环境指标(静态)
 

 
6           工艺对设施区域设置的要求
6.1 区域布局
6.1.1 前区的设置:包括办公室、维修室、库房、饲料室、一般走廊。
6.1.2 饲育区的设置
6.1.2.1 繁育、生产区:包括隔离检疫室、缓冲间、育种室、扩大群饲育室、生产群饲育室、待发室、清洁物品贮藏室、清洁走廊、污物走廊。
6.1.2.2 动物实验区:包括缓冲间、实验饲育间、清洁物品贮藏室、清洁走廊、污物走廊。
6.1.2.3 辅助区:包括仓库、洗刷间、废弃物品存放处理间(设备)、密闭式实验动物尸体冷藏存放间(设备)、机械设备室、淋浴间、工作人员休息室。
6.2 其他设施设备
6.2.1 屏障环境和隔离环境均应在压强变化相交处设有缓冲设置。
6.2.2 动物实验区的设施应与饲养繁育系统分开设置。
6.2.3 有关放射性实验操作应参照GB4792实施。
6.2.4 带烈性传染性、致癌、使用剧毒物质的动物实验,均应在负压隔离设施或有严格防护的设备内操作。此类设施(设备)须具有特殊的传递系统,确保在动态传递过程中与外界环境的绝对隔离,排出气体和废物须经无害化处理。应体现“人、动物、环境” 的三保护原则。
6.3 设施与设备
6.3.1 在实验环境中设置设备时,其设备性能和指标,均须与环境设施指标要求相一致(表1、表2)。
6.3.2 不同实验要求的正压、负压设备,必须达到环境设施的指标,方能取得相应的证书。
废弃物及动物尸体处理
7.1 废弃物应作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GB8978的要求。
7.2 动物尸体应立即焚烧处理,其排放物应达到医院污物焚烧排放规定要求。
笼具、垫料、饮水
8.1 笼具
8.1.1 应选用无毒、耐腐蚀、耐高温、易清洗、易消毒灭菌的耐用材料制成的笼具。
8.1.2 各类动物所占笼具最小面积应满足表3的要求,笼具内外边角均应圆滑、无锐口。
               表3 各类动物所需居所最小空间
 
 
8.2 垫料
8.2.1 垫料应选用吸湿性好、尘埃少、无异味、无毒性、无油脂的材料。
8.2.2 垫料须经消毒、灭菌后方可使用。
8.3 饮水
8.3.1 普通实验动物饮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8.3.2          屏障和隔离环境内饲养的实验动物饮用水须经灭菌处理。
动物运输
9.1 动物运输应符合安全和微生物控制等级要求,不同品种、品系和等级的动物不得混合装运。
9.2 动物运输应配置专用车辆,专人负责,定期消毒、保洁,车辆应装有空调设备。
9.3 运输笼具须经消毒、灭菌后方可回收使用。
10 检测方法
  (略)